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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3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孙明琼与王文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琼,王文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3民初195号原告孙明琼,女。被告王文林(又名王义林),男,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琼诉被告王文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明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明琼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熊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奎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