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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苏申模数字化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精艺源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申模数字化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沈阳精艺源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申模数字化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孔啸,该××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政、关美琪,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精艺源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送达地址沈阳市铁西经济开发区开发南26号路16号。法定代表人卢宁,该××经理。被执行人刘斌。申请执行人江苏申模数字化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精艺源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徒商初字第0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沈阳精艺源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斌于该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申模数字化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价款55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执行人沈阳精艺源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给付5546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5465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7947元未收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徒商初字第0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荣审 判 员  李寿海代理审判员  王殿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