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商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成小明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小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1368号原告成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兵、徐然,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站北路6号标准厂房C1。法定代表人葛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小明与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小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小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