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郑春山与王笑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山,王笑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90-1号申请执行人郑春山。被执行人王笑欢。申请执行人郑春山与被执行人王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金浦杭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笑欢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正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