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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860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潘统达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统达,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8601行初7号原告潘统达。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谢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健,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喻芳,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张鸿铭,市长。委托代理人周杉杉,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青松,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统达诉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统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何钦波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