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魏加喜与成都高德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加喜,成都高德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01号原告魏加喜,男,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成都高德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中海国际中心A座18楼。法定代表人杜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加喜诉被告成都高德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加喜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高德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加喜撤回对被告成都高德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加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