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阜阳秋润建材有限公司与祁门建安公司、罗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秋润建材有限公司,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135-2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秋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秋润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甫,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祁门建安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舒康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志文,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阜阳秋润公司与祁门建安公司、罗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祁门建安公司、罗志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阜阳秋润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阜阳秋润公司与祁门建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祁门建安公司提供了房产担保,阜阳秋润公司同意解除对祁门建安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祁门建安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祁门支行34001697408053002214账户、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20000125562310300000018账户、中国农业银行祁门县支行768001040010670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