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邱福初、邱文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福初,邱文琴,王兴法,邱福初,邱文琴,王兴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邱福初,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邱文琴,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兴法,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邱福初与被执行人邱文琴、王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4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福初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文琴、王兴法支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兴法坐落于椒江区中山小区48幢1号的房产已在本院(2015)台椒执民字第2625号案件处置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及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文琴、王兴法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邱福初以被执行人王兴法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兴法的房产已在本院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邱福初以被执行人邱文琴、王兴法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1002执8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