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欧炳容与清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炳容,清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911号原告:欧炳容,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136。被告:清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澜水村委会增强东大街*号首层第二卡。法定代表人:余德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炳容诉被告清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通知原告欧炳容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欧炳容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德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