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莉与乔卫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乔卫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979号原告王莉,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乔卫彪,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王莉诉乔卫彪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和好,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对被告乔卫彪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