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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莉与乔卫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乔卫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979号原告王莉,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乔卫彪,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王莉诉乔卫彪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和好,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对被告乔卫彪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