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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2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世飞与魏民红、马鞍山豹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飞,魏民红,马鞍山豹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2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世飞,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魏民红。被执行人马鞍山豹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654505-4。法定代表人:魏民红,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民红、马鞍山豹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张世飞偿还借款本息453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承担诉讼费用13144元、执行费68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押了登记在魏民红名下的皖E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解除了对该车的扣押。经调查,登记在魏民红名下的房产均已被数家法院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瑞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