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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舒峰诉朱虎斌、鲁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峰,朱虎斌,鲁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舒峰,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唐太红,安徽省安庆市建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虎斌,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鲁丹,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系被告朱虎斌的妻子。委托代理人:朱虎斌,即本案的第一被告,系被告鲁丹的丈夫。本院受理原告舒峰诉被告朱虎斌、鲁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虎斌、鲁丹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舒峰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舒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