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罗自来、钟元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李赞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自来,钟元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李赞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罗自来,申请执行人钟元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湖南省娄底市。法定代表人刘更新,该××经理。被执行人李赞旗。罗自来、钟元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李赞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2)双民三初字第211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李赞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自来、钟元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赞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李赞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赞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自来、钟元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赞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自来、钟元球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2012)双民三初字第21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