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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茂盛与被告王连福、苏忠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盛,王连福,苏忠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552号原告张茂盛被告王连福被告苏忠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秦玉,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丹园,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盛与被告王连福、苏忠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