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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金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124号原告商丘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京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金伟,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朝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