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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广州乐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乐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乐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行政总裁。委托代理人林燕妮,该司员工。上诉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乐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将多收的25元退还给上诉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文代理审判员  李秀红代理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美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