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谢黄俊诉陈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黄俊,陈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465号原告谢黄俊,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陈顺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黄俊诉被告陈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黄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黄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黄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黄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