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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保华,尚蔚与李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华,尚蔚,李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吴保华,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尚蔚,女,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李享,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华,尚蔚与被告李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华、尚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华、尚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