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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青与张开平、蔡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张开平,蔡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1655号原告李青。委托代理人袁晓秀、陈泽民,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开平。被告蔡花琴。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青与被告张开平、蔡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青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思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