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青与张开平、蔡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张开平,蔡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1655号原告李青。委托代理人袁晓秀、陈泽民,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开平。被告蔡花琴。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青与被告张开平、蔡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青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思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