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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常丰线缆有限公司、朱文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丰线缆有限公司,朱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工业区。机构代码69349848-8。法定代表人王东启,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文生,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文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文生的银行存款761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