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刑更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罪犯陈福仁故意伤害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刑更677号罪犯陈福仁,男,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6日作出(2000)海南刑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福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395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后,于2000年6月20日入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2002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5年3月30日减一年三个月,2008年3月24日减刑一年;2010年3月22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6月29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4年6月27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累计减刑六次,共减刑五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吴清东、罗浪代表执行机关出庭提请对罪犯陈福仁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立栋、刘裔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福仁、证人林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以罪犯陈福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罪犯陈福仁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提出异议,认为由于罪犯陈福仁没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减刑幅度应予扣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福仁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考核20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另外查明,罪犯陈福仁应缴纳赔偿金人民币73950元,该犯至今尚未履行。该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共计20个月,月平均消费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福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由于罪犯陈福仁没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减刑时应从严把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幅度偏大,应予调整。检察机关要求扣减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福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6日止)。减刑考验期为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未 锋审 判 员 周业夏审 判 员 陈焕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吕志飞书 记 员 韩一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审核:未锋撰稿:未锋校对:韩一陆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印制(共印5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