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令等10人诉被告生井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令,李志,周学仁,周学明,李友江,李友志,生景全,李有发,李井民,刘树申,生井军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406号原告高令,男,汉族,61岁,农民。原告李志,男,汉族,47岁,农民。原告周学仁,男,汉族,52岁,农民。原告周学明,男,汉族,49岁,农民。原告李友江,男,汉族,50岁,农民。原告李友志,男,汉族,55岁,农民。原告生景全,男,汉族,57岁,农民。原告李有发,男,汉族,68岁,农民。原告李井民,男,汉族,60岁,农民。原告刘树申,男,汉族,61岁,农民。诉讼代表人李井民,男,汉族,60岁,农民。被告生井军,男,5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令等10人诉被告生井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令等10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令、李志、周学仁、周学明、李友江、李友志、生景全、李有发、李井民、刘树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令、李志、周学仁、周学明、李友江、李友志、生景全、李有发、李井民、刘树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令、李志、周学仁、周学明、李友江、李友志、生景全、李有发、李井民、刘树申负担。审 判 长 李雪峰代理审判员 高志伟人民陪审员 唐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