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燕与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郭燕,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史宏亮,该公司总经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字(2015)第3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8150元(含执行费909元),未执行标的68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字(2015)第30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路 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翟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