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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0322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屈亚利与李杰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亚利,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322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屈亚利,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屈亚利与李杰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杰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杰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账户2703***6的存款4044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