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0322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屈亚利与李杰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亚利,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322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屈亚利,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屈亚利与李杰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杰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杰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账户2703***6的存款4044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