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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崔某与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梁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041号原告崔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斌,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梁龙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晓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