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吴有华与刘堂保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华,刘堂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吴有华,男,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花桥镇塘角头村二房垸7号。被执行人:刘堂保,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花桥镇西边贷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堂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堂保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堂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堂保银行存款5907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梦奇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