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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毅与胡学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毅,胡学云,高莹,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学云。原审第三人高莹。原审第三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总裁。上诉人黄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二初字第0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案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毅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黄毅减半负担5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妍审 判 员  王 路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