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439号原告周某,男,1988年出生,住河南潢川县伞陂镇。被告张某某,女,1990年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吴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