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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415号原告徐某某,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李某,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