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415号原告徐某某,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李某,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