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肖定平与胡汉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定平,胡汉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696号原告肖定平。被告胡汉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定平与被告胡汉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定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定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定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谈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