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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肖定平与胡汉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定平,胡汉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696号原告肖定平。被告胡汉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定平与被告胡汉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定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定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定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谈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