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本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学军、邓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科电器有限公司,邱学军,邓伟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820号原告本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友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明,该公司职员。被告邱学军,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邓伟霞,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本科电器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邱学军、邓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见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