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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本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学军、邓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科电器有限公司,邱学军,邓伟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820号原告本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友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明,该公司职员。被告邱学军,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邓伟霞,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本科电器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邱学军、邓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见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