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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凉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凉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润生,系凉州区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晓梅,系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武南工作站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润生,被告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晓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6月2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先天性遗传病史,经诊断为“小脑萎缩、脑萎缩”。婚前被告隐瞒了该病史,原告四处借钱给被告医治,但均无法治疗,之后被告被其父母接走,生活至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8万元。被告辩称,被告婚前身体是健康的,当时在餐厅打工,被告的病是结婚后得的。2015年7月被告怀孕,因为得病的原因流产。现我们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原、被告经赵某某介绍相识谈婚,同年6月24日自愿登记结婚。2015年7月被告怀孕,之后被诊断患“小脑萎缩”,故中止妊娠。之后原告带被告求医诊治,但效果不大。2016年1月18日被告返居娘家生活至今。现原告感到夫妻感情破裂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证明、借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有一定的基础。现双方虽因被告疾病治疗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相互信任,原告及其家人积极配合为被告治疗,被告身体康复后,夫妻关系也会和好如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