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世权与全进兄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权,全进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权,男,藏族,村民。被执行人全进兄,女,土族,村民。申请人李世权与被执行人全进兄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依据本院(2015)大衙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全进兄偿还租赁费5.075万元,并要求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全进兄之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5)大衙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杰审判员 车献奎审判员 阿怀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蒲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