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黄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被执行人文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系被告黄某某妻子。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某某、文某某应支付申请人蒋某案款6.8500元,承担执行费927.50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6.85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文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