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法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常得全与孙晓华、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得全,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359号申请人常得全,男,1956年10月7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翟洪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晓华,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常得全申请执行孙晓华、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凭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终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翟洪波以其所有的A****9起亚牌小型客车抵顶本案的标的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二、申请人常得全放弃对织一件公司的诉讼请求。三、翟洪波负责该车过户前所有事宜。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出现恢复执行情形,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