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志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414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志伟,男。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弘,是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莫丽冰,是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志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志伟及其辩护人陈弘、莫丽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何志伟为达以贩养吸的目的,在清远市清新村村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潘某、刘某、邓某等人。2015年7月16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岳村委会高塱村被告人何志伟租住处,将被告人何志伟及吸毒人员刘某和前来购买毒品的潘某、邓某抓获。公安人员在出租屋搜出白色晶体22包、现金40元,并扣押其身上Lenovo手机一台。经鉴定:22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2.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移动电话开户资料、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收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尿液辨认照片、尿液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证人邓某、潘某、刘某、张某、成某的证言,化验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志伟处七年六个月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志伟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志伟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何志伟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本院给予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的建议有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志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其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所扣押被告人何志伟的赃款40元、Lenovo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甲基苯丙胺12.9克,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均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志锋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人民陪审员 李锦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