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9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泽宇与黄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宇,黄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泽宇。被执行人黄艺。申请执行人陈泽宇与被执行人黄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邕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艺没有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泽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黄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黄艺在银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艺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青秀分理处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艺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青秀分理处、账号为62×××15、户名为黄艺的银行存款8000元的冻结,并划拨该账户的银行存款80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户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账号:25×××7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柒志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