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玉国与严新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国,严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国,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严新华,男,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张玉国与严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滑王民初字第1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严新华、严新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玉国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严新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严新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玉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严新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玉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