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财保字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宋朝与何正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何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财保字124号申请人宋某。委托代理人姜玮,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何某某。申请人宋某因与被申请人何某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某某价值人民币16688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何某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何某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的房屋予以查封、冻结;二、对申请人宋某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牌号为鄂A*****玛莎GT跑车1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夏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