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包中臣诉被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中臣,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17号原告:包中臣,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金全,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中臣与被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中臣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中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本院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承担;剩余9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金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