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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安徽省司空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岳西县华宁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安徽省司空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岳西县华宁电子有限公司,岳西县万泰鑫祥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00888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110337-4。法定代表人:李爱群。被执行人:安徽省司空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冶溪镇琥珀村光明组,组织机构代码证69574227-X。法定代表人:汪芮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西县华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温泉镇汤池街。法定代表人:王华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岳西县万泰鑫祥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头陀镇新街。法定代表人:韩久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司空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岳西县华宁电子有限公司、岳西县万泰鑫祥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安徽省司空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岳西县万泰鑫祥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有房地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司空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738),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岳西县万泰鑫祥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239),查封期限三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