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扶鑫与陈发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鑫,陈发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870号原告扶鑫,男,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陈发庆,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廖思友,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扶鑫与被告陈发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2016年2月16日,原告扶鑫亲自到本院签收复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传票上载明的开庭日期为2016年3月17日15时,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2016年3月17日15时,本院准时在第六审判庭开庭。等至2016年3月17日15时18分,原告扶鑫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鄢丽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