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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潞缘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赵艳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潞缘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赵艳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893号原告天津市潞缘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龙顺道14号。法定代表人刘俊丽,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立。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市潞缘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艳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潞缘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潞缘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艳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朋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