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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东亢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东亢村村民委员会,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东亢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亢永生,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段彦峰,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营业场所:临汾市开发区河汾四路。负责人:何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璟,山西隆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亢延江,男,1976年6月7日出生。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东亢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亢村委)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山金城临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临尧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亢村委的法定代表人亢永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彦峰,被上诉人西山金城临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璟、亢延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7月份,双方签订了贾得乡东亢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西山金城临汾公司对东亢村委街巷路面进行硬化,工期三个月,路基3元/m2;16cm厚的街道路面20万元/公里,每公里计3500m2;12cm厚的巷道路面10万元/公里,2100m2/公里。合同签订后,西山金城临汾公司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东亢村委陆续支付工程款180.89万元,该路现已实际使用。尧都区交通运输局对硬化路面进行了实际测量:总面积为44135m2,其中街道20440m2,即5.84公里,巷道23695m2,即6.77公里;另注明村外硬化3640m2,即1.04公里,不在总面积范围内。庭审中,西山金城临汾公司对巷道中的23695m2提出异议,认为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巷道12cm厚计算,以2100m2/公里计算,计11.283公里,价格10万元/公里,6.77公里是按街道16cm厚,3500m2/公里计算的,价格20万元/公里,为13.54万元,还多于西山金城临汾公司的诉求。结合交通局的测定,工程总价款为:街道5.84公里×20万元/公里=116.8万元。巷道11.283公里×10万元/公里=112.83万元,村外街道l.04公里×20万元/公里=20.8万元,及路基3元/m2,(44135+3640平米)×3元/m2=14.33万元。总计264.76万元。现尚欠西山金城临汾公司83.8725万元。东亢村委辩称,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东亢村委只承担3元/m2路基款,其余款项均由上级拨付款支付,现东亢村委已支付了该3元/m2的路基款,剩余款项于东亢村委无关,应驳回西山金城临汾公司的诉讼请求。尧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山金城临汾公司承包东亢村委街巷道路硬化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现该工程已施工完毕投入使用,双方予以认可,该院予以确认。双方对尧都区交通局测定的街巷总计44135m2和村外硬化3640m2(计1.04公里)无异议,但西山金城临汾公司对测定街巷44135m2中的巷道23695m2,按街道16cm厚(合3500m2/公里)计算为6.77公里,有异议,认为巷道应按12cm厚计算,合2100m2/公里,为11.283公里符合政府规定和合同约定,该院予以采纳。关于所欠工程款,东亢村委辩称只承担3元/m2的路基款,其余款项均出自政府街巷硬化的补助,东亢村委不再承担任何款项,西山金城临汾公司予以否认,该院亦不予采信,东亢村委应按施工面积及约定价格支付工程款总计264.76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80.89万元,尚欠工程款83.8725万元。现西山金城临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东亢村委支付,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一节,双方在合同中未有约定,自西山金城临汾公司起诉时计算较妥。为维护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东亢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街巷硬化工程款83.8725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4月17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637元,减半收取7818.5元由被告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东亢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判后,上诉人东亢村委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双方签订的《贾得乡东亢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一审认定该合同有效是错误的。二、涉案工程主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不应支持西山金城临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三、退一步讲,即使认为其有支付工程款义务,那么根据约定其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也是附带条件的,即在上级拨付的专项修路款到位后即支付给承包人。现所附条件不成就,故其有理由不支付西山金城临汾公司工程款。请求二审法庭能予以纠正,作出公正裁决。被上诉人西山金城临汾公司辩称:东亢村委是经过会议决议最终由其公司负责该工程的,且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因此其公司认为合同有效,东亢村委应付其公司工程款。本案所涉工程已经交通局、东亢村委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提的建设资金拔款制度与我方无关,不能作为拒付我方工程款的理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2年6月27日,东亢村委作为甲方与西山金城临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贾得乡东亢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对工程的名称、施工地点、施工期限、施工标准、款项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落款处盖有东亢村委和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的公章及时任村主任亢文建和西山金城临汾公司业务经理亢延江的签字,且从双方提交的党员大会记录也能证明双方签订了贾得乡东亢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签订合同后,西山金城临汾公司进行了施工,现已交付使用。东亢村委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贾得乡东亢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东亢村委在一审时对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未提出抗辩,在二审时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东亢村委认为施工合同无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东亢村委上诉称涉案工程主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村委不应支付工程欠款的上诉请求。二审开庭时东亢村委向法庭提交了四张照片以证明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东亢村委在一审时未向法庭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现提交的证据不能说明该四张照片的拍摄地点和拍摄时间,故东亢村委提供的四张照片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东亢村委上诉称上级拨付的专项修路款未到位,其村委有理由不支付西山金城临汾公司工程款的理由。施工合同书第五条约定“根据工程进度验收情况,上级拨付款项随时支付到乙方”,该条是双方对付款方式的约定,但并未注明该项工程所有款项均来自于政府拨付款项,也未注明工程款项的支付只有待上级拨付款项到位后才能支付。从东亢村委提交的付款凭据来看,既有亢延江向东亢村委出具的收条,也有西山金城临汾公司向东亢村委出具的正式收据,也有尧都区财政局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故该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并不是只有上级拨付款项这一种方式。东亢村委上诉称上级拨付的专项修路款未到位,其村委不应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2187元,由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东亢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蓉审 判 员  吴东红代理审判员  郭芝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