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074号原告葛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 浩代理审判员 史 慧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