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丁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丁,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3民初34号原告吴某丁,男,1953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吴某甲,女,1965年7月5日生,汉族。原告吴某丁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能够和好,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丁负担。审 判 长 刘金桥人民陪审员 何国锋人民陪审员 伍丽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志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