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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丁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丁,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3民初34号原告吴某丁,男,1953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吴某甲,女,1965年7月5日生,汉族。原告吴某丁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能够和好,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丁负担。审 判 长  刘金桥人民陪审员  何国锋人民陪审员  伍丽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志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