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临执民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临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戴贤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戴贤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临执民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戴贤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台临商初字第0075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戴贤富(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贤富(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贤富(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戴贤富(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3的存款人民币6561.2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凌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