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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79号原告肖某某,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科社,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