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79号原告肖某某,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科社,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