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龙民一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丁伟诉刘小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龙民一初字第01433号原告:丁某,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江苏省海安县。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朝阳豪德某某批发中心业主,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彩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