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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1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同居子女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11执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现住平顺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同居子女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郊马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缴纳案件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的存款或收入105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卫跃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司红芳 微信公众号“”